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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說,就能說進男人心坎裡:讓妳說得漂亮,男人聽得舒服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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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這樣說,就能說進男人心坎裡:讓妳說得漂亮,男人聽得舒服 的內容簡介



男人最怕的不是謀財害命的黑寡婦,
而是咄咄逼人、講話白目的潑婦。
其實女人對付男人最柔軟的利器就是「話術」,
只要用對情緒、掌握正確的時機,
妳一句話就能說進男人那比女人還敏感的心坎裡,
他還不立馬束手就擒被妳收服?


不只女人心思細膩,需要男人的甜言蜜語,
其實男人才是最敏感、最需要女人細心呵護的生物!

本書從男性角度出發,先一針見血點出男人比牆還厚的自尊心、比保險套還薄的臉皮,再以女人姊妹淘的身分,苦口婆心地說明和男人互動說話時的技巧及注意事項。讓妳不再是男人眼中總是踩到他們地雷的白目潑婦,而是字字句句都說進男人心坎裡、撫慰他們好強外表底下脆弱心靈的聰明女人!

本書特色

無論這男人是妳的戀人、同事,還是朋友
當妳這樣說,就能讓他對妳死心塌地!

【特色1】各種互動情境都為妳設想周到,讓妳免去和男性說話時措手不及的危機!
此書將各種話術分為約會篇、交友篇、生活篇和職場篇,讓你和每個生活中遇到的男人都遊刃有餘地談天說地,你就能夠成為眾星捧月、最受歡迎的那一位女性!

【特色2】作者具爭議性,嘴最賤的兩性專家羅夫曼睽違三年,再度現身!
在網路上討論度和爭議性居高不下的賤嘴作家羅夫曼,潛沉三年再度推出新作品,嘴賤指數不減,犀利毒辣依舊,摩拳擦掌準備再次打醒在情海中載浮載沉的笨女人!

【特色3】以男性觀點出發,讓妳說進男人心坎裡
作者羅夫曼從男性角度切入,精闢分析男人的好強心理和愛面子心態,教妳在男女互動時,圓滑說話,一擊必殺!

作者簡介

羅夫曼

羅夫曼,此筆名為Lover man之意也。

男性,水瓶座,為兩性專家及專欄作家,曾任某大報資深記者,號稱是男人心底的蛔蟲,女性永遠的愛情顧問。

為了讓大家也能悠遊於情海,不必先苦後甘,所以決定將自己在情場轉戰多年的經驗及對男性的了解,全部供出來,以便討好地球另一半的人口──女人,進而實現自己的夢想:成為無數女人的偶像!

著有:
《會撒嬌的女人,最好命》1~3(文庫本發售中)、
《會撒嬌的老婆最幸福》(文庫本發售中)、
《那些好命女不告訴妳的事》(文庫本發售中)、
《女人的幸福,在自己嘴巴上》、
《成功男人,是好女人塑造出來的》、
《是男人,都愛「家後型」體貼女》、
《體貼,是女人幸福的維他命》、
《我只愛真命天子,其餘免談》、
《相信我,男人比妳更需要愛!》、
《親愛的,總有一天我會遇見妳……》



  • 出版社:松果体
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13/06/0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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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舉辦《刑事訴訟法》限制出境處分之合憲性檢討座談會,邀請多位專家學者參與討論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。(圖/記者季相儒攝)
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在現行刑事司法案件中,檢察官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亡,以利偵查或審理程序的進行,常會採取限制出境的手段,然而在《刑事訴訟法》中卻遍尋不到有關限制出境的相關規定。

新聞中總是聽到嫌疑人犯遭檢方限制出境,或者因欠稅未繳而被限制出境,限制出境於法有據嗎?是否違反《憲法》保障人民遷徙的自由?為檢討限制出境處分是否有違憲濫權,永然法律基金會與中華人權協會舉辦了《刑事訴訟法》限制出境處分之合憲性檢討座談會,邀請多位法界實務、學術專家、立委等參與討論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。

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中並無限制出境之明文規定,僅有實務上的限制住居,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的替代處分,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吳威志教授表示,限制出境是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,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、法律明確性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。

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提出,曾有位在北京工作的當事人,因不動產糾紛而被告詐欺,檢方以其有犯罪嫌疑而限制出境,但因其工作地點在北京,被限制出境後影響其工作權,所幸深得老闆信賴而沒有丟了工作。他認為,不論被告情節輕重,一律施以無期限的限制出境處分,侵害人權甚深,應設定期限與次數限制,同時也得在特定情況下或符合特定要件時,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,不侵害人民的工作權、財產權。

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,在無羈押必要性的情況,目前檢察官仍得逕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,而我國實務上又以限制住居做為限制出境的依據,形同檢察官得直接限制部分的人身自由,並不符合法官保留原則。
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認為,限制出境沒有法源依據,檢方卻往往以限制出境或出海為手段,侵害人民的居住自由,如果要以此為手段,就必須入法,否則現行做法是不對的。他舉例,上市公司大霸電子董事長莫浩然因內線交易被檢察官限制出境10年,10年後無罪判決確定,但官司打完了,他也退休了,更因為10年不能出國,在大陸的資產都被拍賣。他在會中呼籲,法院要認清憲法對人民的保障,並且要有點膽識,不可以做像限制出境這類違背憲法的行為。
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復甸認為,限制出境既然沒有法源依據,檢方就不應以此侵害人民權益。(圖/記者季相儒攝)

而檢察官在偵查中自行做成限制出境處分前,並不須傳喚被告到場表示意見,以至於被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已遭限制出境,甚至直到「在機場被攔下,才知道遭檢察官限制出境」。對此,輔大法律學院張明偉教授建議,可參照逕行搜索之規定,允許檢察官先逕為限制出境緊急處分後,立即向法官陳報,並於法官認不應准許時即予撤銷,當法官於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限制出境時,應通知被告並給與抗辯機會。

政府及司法機關長期忽略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,像限制出境的濫用便是一例。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認為,檢察官不應有強制處分權,再者,限制出境沒有期限,沒有上級審的審查,侵害的不只是人民的工作權及財產權,更影響了人民的婚姻及家庭。



立委蔡易餘表示,限制出境對於人民權益侵害過大,他會在下個會期推動修法。(圖/記者季相儒攝)

蔡易餘立委提出,限制出境對於權力的侵害遠遠大於檢察官訴追的罪,偵判程序遙遙無期,被告嫌疑人不知道何時可以解除限制出境,就算被判不起訴,但也沒有國家賠償,侵害人權的後遺症很大,有修正的必要,他會在下個會期努力推動修法,設計正當法律程序與架構,初步建議是偵查中的限制出境,應規定以4個月為限、可展延1次,審判中則是以6個月為期,如此也可督促檢察官辦案效率。政大法律系楊雲驊教授認為,限制出境除了修法外,也得保障人民的司法救濟途徑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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