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炳忠搜索票上蓋有法官廖紋妤的印鑑章,只是墨色較淡,北院指用印效力與簽名相同,但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堅持兩者不一樣。(記者翻攝)

2017-12-25 16:14

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檢調偵辦中國學生周泓旭共諜案,19日搜索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住處,引發爭議,王的委任律師陳麗玲批評,搜索票無法官簽名,程序違法,22日至台北地檢署控告辦案人員涉妨害自由、侵入住宅、瀆職等罪,並向高等檢察署聲請移管管轄,23日再向台北地院聲請準抗告,請求扣押物發還,但法界人士研判,成功機率甚低。

根據刑事訴訟法416條規定,對於檢察官搜索、扣押處分不服者,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。依規定,聲請期限為5日,因此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趕在上週六遞狀聲請,若是法官裁定撤銷,檢調搜索的證物就必須發還,並不得於法院審理時做為證據。

博客來但法界人士認為,檢調搜索王炳忠等人程序上問題不大,主要是「拘提」證人的方式有所瑕疵,王炳忠律師聲請準抗告,請求撤銷成功機率不高。

陳麗玲表示,根據「刑事訴訟法」第128條規定,搜索票應有法官簽名,簽名跟用印不一樣,就如同寫遺囑時不能只用印,所以這是違法的,要求送國際鑑識單位鑑定,如果是事後用印,問題更大,且搜索票上蓋的是法官私章,而非職章,非常奇怪,質疑承辦人員便宜行事。

陳麗玲指出,搜索扣押只能扣電磁紀錄,但王炳忠被扣的包含手機、電腦、iPad等物品,且已三天沒發還博客來書局,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,不能扣押實體,只能扣走資料,並且要有正當理由;此外,陳麗玲拿出搜索當天王炳忠被調查員帶上車的照片,質疑調查員的鎖喉動作,強調王是證人,不能用強制力的方式讓他上車。

針對搜索票上有無簽名,北檢與核發搜索票的台北地院均指出,搜索票上確有法官的紅色蓋印,效力等同簽名,調查官執行搜索時,也有向王炳忠等人出示搜索票正本,並無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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